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因醉驾被处罚过的驾驶人
按理说“吃一堑 长一智”
(资料图片)
通常都会痛改前非
可有些人心存侥幸 不知悔改
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果涉嫌“三次醉驾”被依法执行逮捕
2023年3月20日,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经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207.61mg/100ml)驾驶云LL8037号小型轿车沿环城东路由南往北行驶,2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鹤庆县环城东路与环城南路口往南5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及花箱相撞,造成道路中心隔离栏及花箱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5月30日,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此前,2021年5月22日,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经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273.23mg/100ml)驾驶云LTZ8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某沿金中公路由东往西行驶,21时30分许,行驶至G348线K2639+850米处左转时,与沿G348线由南往北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轻伤一级、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8月8日3时18分许,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经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261.62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时限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马某某沿辛屯至小教场由北往南行驶至鹤阳大酒店门口,与乘车人马某某发生纠纷后,被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交警提示:
生命安全无侥幸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驾醉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将付出大量的经济成本、法律代价
重则家破人亡
为己为人,请拒绝酒驾
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供稿丨杨泽珍
编辑丨杨正宏 杨聿益
审核丨杨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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