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海〔2023〕82号,北海市钟妹食品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因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没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受到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北海市钟妹食品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资料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NHABU21
住所(住址):北海市海城区海角大道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钟友颜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海角大道路96号由钟友颜经营的北海市钟妹食品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正从事方格星虫(俗称“沙虫”)生产加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有260kg活“沙虫”正在加工,有工人在去除“沙虫”内脏、烧水煮“沙虫”,有烘“沙虫”的烘干机和烘干的“沙虫”,经营面积为70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但现场未能出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我局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有关书证等。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所得1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询问法定代表人钟友颜)1份;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
5.《证据提取单》1份;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8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Copyright © 2015-2022 太平洋钢铁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2022016495号-17 联系邮箱:93 96 74 66 9@qq.com